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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公路收费不超3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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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9月5日

3日,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改委、财政部共同颁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首次明确规定,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/3,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;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,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。

《办法》规定,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,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,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,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。

作为例外,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,最长不得超过25年。

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,不得延长收费期限,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。

作为例外,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,最长不得超过30年,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。

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现象,《办法》规定,长度小于1000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、二级公路,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/3的收费公路,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。

[责任编辑:jeepcai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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